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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11日,台澎金马零丁關税區"食藥局"公積木玩具,布G/SPS/N/TPKM/223号傳递:入口罐頭食物的查验律例草案。
该律例请求入口罐頭食物應由官方核准的出產商出產。在入口時必需供给由主管政府或主管政府承認的相干组织(機構)签發的官方证书,官方证书的内容應包含:
1. 產物名称和批場中投注表,号
2. 罐頭食物的pH值
3. 罐頭食物的水份活度(Aw)
4. 官方证书的序列号
5. 出產商名称
6. 出產商的代号/代码
7. "產物合适人类消费"的声明
8. 若是罐頭食物的pH值高于4.6,水份活度高于0.85,则须包含杀菌值(F0)。(酸化罐頭食物除外)
该傳递的核准和見效日等待定,评断截止期為6月10日。
台灣地域關于入口食物和食物相干產物的查验律例载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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